6131 3928
刑事案件辯護
本行專責處理道路交通所有有關罪行,為客戶分析意外成因、勝算及刑責。
主要目標盡快可以替客戶分析案件的勝算,從而盡快清楚下一步處理案件的方向,以免流失最佳處理案件的時機。
本行樓清楚如果作出無謂的等待,客戶極大可能喪失大量利益,例如未能及時申報第三者保險、沒有把握時機與對方作出和解協議、因為不清楚自身利益情況下,沒有及時證實傷勢、或錯誤地判斷案件的贏輸等等。
法律團隊接到指示後,會協助處理錄取口供、保釋、提堂、抗辯、求情等支援。保障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及盡快為當時事人保釋。
本行與交通意外重組著名專家及相關交通意外重組課程導師盧覺強先生緊密合作,獲得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利用其專業向法庭解釋意外成因,並在案件上替客戶取得勝訴。
本行負責交通意外刑事案件的訴訟人員和安排參與相關交通意外重組課程,只希望從法律以上的角度了解案件成因,亦希望可以在同行中突出專業及專長。
免費法律支援
律師專訪 - 本行勞律師訪問4分07秒開始
律師專訪
道路交通罪行
• 不小心駕駛
• 危險駕駛
• 醉駕
• 無牌駕駛
• 停牌期間駕駛
• 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法律團隊還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務包括:
• 毒品罪行
• 誠信罪行
• 暴力相關罪行
• 政府機構申報罪行(房署、社會福利等等)
最新成功案例分享
「富戶政策」收緊後 一時疏忽隨時負刑責? 本行為您詳細 拆解
案發經過:
近年房屋委員會大幅收緊「富戶政策」,不少公屋住戶僅因申報錯漏或一時疏忽,便收到房屋署調查通知,甚至被要求在警誡下錄取口供,擔心面對刑事檢控及留案底。
Lo & Lawyers 勞氏律師行希望以清晰直接的方式,協助公屋住戶了解最新規定、常見風險及正確應對方法,保障自身權益。
一、2024 年 4 月起的主要規定
• 居住滿 10 年或以上的住戶,須每兩年提交「入息及資產申報表」
• 須申報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已遷出者)在本地及海外的物業、存款、股票、基金、年金、租金收入、退休金等
• 簽署私人住宅臨時買賣合約(即樓花)後,須於一個月內主動申報
• 同時須填報「居住情況申報表」,交代每位家庭成員的實際居住狀況
二、房屋署如何核實資料?
房屋署會與土地註冊處、稅務局、銀行及保險公司等部門進行資料比對。若發現異常,或接獲第三者舉報(例如單位長期無人居住、懷疑擁有其他物業),署方會展開調查,並可能要求補交文件或安排警誡下錄取口供。
三、虛假申報或拒交資料的法律後果
• 明知而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申報(《房屋條例》第 26(1)(a) 條) 最高罰款 $50,000
及監禁 6 個月,並留下刑事案底
• 拒絕或忽略提供所需資料(第 27(a) 條) 最高罰款 $25,000 及監禁 3 個月,同樣構成刑事定罪
• 除刑事責任外,房屋署可終止租約、追收雙倍租金,甚至永久取消有關人士及其家人日後申請公屋的資格
四、收到「警誡下錄取口供」通知時的正確應對此階段已屬刑事調查範疇,切勿掉以輕心或單獨應對。在警誡下作出的每句陳述,均可能成為日後法庭證供。本行強烈建議:盡早委託律師陪同出席,由律師協助整理事實、審閱文件,並在合法範圍內保障您的權益,顯著減低風險。
五、本行成功案例:遺漏申報樓花 最終免刑事檢控客戶黃先生與父母同住公屋,2021 年為婚後自住而購入樓花,當時對須於一個月內申報的政策並不熟悉。 2024 年收樓後,因忙於婚禮及工作,疏忽未有即時辦理除名及補充申報物業資料。房屋署經資料比對後發現,隨即展開調查並約見黃先生錄取警誡口供。
本行接手後,立即協助黃先生:
• 主動補交正確資料及申請除名
• 提交詳細書面解釋,強調屬無心之失、並無圖利意圖、物業純作自住
• 即時繳清違規期間的雙倍租金
• 由律師陪同錄取口供,確保陳述清晰一致
房屋署最終考慮其屬首次違規、態度誠懇且已積極補救,決定不提出刑事檢控,僅作行政處理,黃先生成功免留案底。
六、已被檢控,是否一定留下案底?
並非必然。若屬首次違規、情節輕微且無蓄意隱瞞意圖,律師可向律政司申請以「自簽保守行為」(Bind Over)處理,讓被告向法庭承諾守法,法院即可在不作定罪的情況下結案,保住無案底記錄。
七、結語
「富戶政策」日益嚴格,一時疏忽亦可能招致嚴重後果。建議住戶每次填表前與家人仔細核對,如有任何疑問,宜盡早查詢或尋求專業意見。若已收到房屋署查詢信或錄取口供通知,請勿延誤,盡快聯絡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及應對,方為最穩妥的保障。
衝路障+危險駕駛 父子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最終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發經過:
很多人都聽過「頂包」會構成嚴重刑事罪行——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一旦罪成可判監數年。但並非所有「誤報司機資料」都會被定罪。以下是本行最近成功處理的一宗典型個案,讓大家明白「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門檻其實極高。案情概要某晚,兒子(被告 2)無牌駕駛父親(被告 1)的私家車,載同女友外出。途中遇上警方路障,兒子驚慌失措,突然加速衝過路障,其間兩度撞向前方車輛車尾,導致傷人及財物損毀,更差點撞倒一名警務人員,最後衝紅燈逃離現場。
警方事後憑行車記錄儀、證人及運輸署紀錄,迅速鎖定兒子為司機,並控告他危險駕駛、無牌駕駛、交通意外後未停車及未報案等罪名。同時,控方指父親在警方調查時,曾向警方提供錯誤司機資料,並與兒子串謀要求朋友「頂包」,故一併控告父子二人「妨礙司法公正」及父親「容許無牌駕駛」。
本行辯護策略本行接手後,經詳細了解及整理時間線後,提出以下核心辯護觀點:
• 父親確曾將車借予兒子的朋友,案發當日並不知道兒子曾駕駛該車
• 兒子事後只向父親模糊地說「車撞壞了」,並未清楚交代自己是司機
• 父親在警方查問時,因誤以為仍是朋友駕駛,故填報朋友資料,純屬誤解而非故意隱瞞
• 父子二人從未向任何朋友提出「頂包」要求,亦無任何通話紀錄、訊息證明有關串謀審訊關鍵本行指示資深大律師在法庭上嚴格把關控方舉證責任——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標準下證明被告有罪。
大律師盤問控方主要證人(即該名朋友)時,證人無法具體講出父子二人何時、何地、用何種方式要求他頂包,證供含糊。控方亦無法提交任何通話紀錄、文字訊息或其他客觀證據,證明曾有頂包要求。
最終裁決
• 父親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容許無牌駕駛及妨礙司法公正)
• 兒子承認無牌駕駛及危險駕駛,但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於判詞明確指出:控方未能證明父子二人有任何意圖或行為妨礙司法公正,故有關控罪不成立。
案件啟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門檻極高,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清晰意圖及實際行為去誤導司法程序。單純的溝通誤會、記憶混亂或錯誤提供資料,並不足以構成此罪。
交通意外後,若您或家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千萬不要輕率認罪,亦不要以為「解釋一下就没事」。及早委託專業律師,詳細還原事件經過,嚴格把關控方舉證責任,往往能爭取最理想結果。
日期:2023年7月13日
時間:中午
地點:昌泰工業大廈對開
涉及車輛:輕型貨車
受傷人數:一位行人嚴重受傷
過程:
李先生是一位輕型貨車司機。
意外當日,他駕駛其輕型貨車送貨,跟隨前面車輛轉入昌泰工業大廈的時候,在行人路對開有一位老年人剛好橫過馬路,不幸地李先生撞到該名老年人,導致腿部嚴重骨折。
警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向李先生作出調查,李先生透過本律師樓委派律師陪同落口供,初步沒有提交任何車cam及在警戒口供下(pol. 857)保持緘默。
其後,由於受傷嚴重,警方確認用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案起訴李先生,本行起初嘗試與控方商討已較輕微不小心駕駛罪行了結本案,並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述願意承擔不小心駕駛罪名,但不獲控方接納。
檢控一方及後堅持用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進行法律程序,該控罪一般情況,即使透過認罪獲得扣減三分之一情況下,仍然極有可能被判決6至12個月監禁,另外停牌不少於六個月。
經過本行調查,及分析有關短片,本行認為李先生在轉彎時,速度不高,並沒有超速情況,而且他是跟隨前車做同一動作,奈何老人家在這個時間從並非行人路的方向行出來,最重要一點,就是根據角度計算發現轉彎一刻李先生剛好被猛烈太陽直接照射到車廂內,有機會影響轉彎的視線。 當然,李先生亦都合理地向法庭承認不小心駕駛,承認他在撞到老人家之後,未能及時停車,造成老年人傷勢加劇。
整體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法庭認為李先生的駕駛行為屬於不小心駕駛範疇,並沒有達到法律上合理駕駛水平的危險駕駛要求。
最後李先生以不小心駕駛定罪,罰款$3000 ,不需停牌,加上李先生在審訊之前已經公開承認不小心駕駛,合理地承認罪行,法庭允許李先生向律政司一方索償審訊的部份律師費,作了結案件。
當然,李先生仍然需要附上不小心駕駛導致老人家受傷的責任。另一方面,本行律師已經於意外後即時協助李先生申報保險。
日期:2024年1月18日
時間:下午
地點:中環,IFC對開機場客運站附近
涉及車輛:的士及私家車
受傷人數:沒有傷者
控告罪行:不小心駕駛
過程:
的士司機在案發當日途經中環IFC對開,他轉彎的時候,由於控制角度不佳,右方後車轆輕微地踐踏分隔行兩條車路的虛線上。
後方一私家車聲稱因為這個舉動,影響私家車駕駛動態,導致他急剎車,而私家車司機憑短片及電話1823作出舉報及投訴。
的士司機因為事件相隔甚久,並沒有保留車cam,的士車主根據警方要求提交司機名稱,該的士司機因此在完全沒有機會錄口供的情況下,僅憑該短片被控不小心駕駛。
本行收到案件後,警方獲取所有文件及證據,經多次翻查私家車司機短片,從普通人感覺皆無法斷定的士司機那一個動態干犯不小心駕駛,從短片中亦沒有看到私家車司機有嚴重剎車影響其駕駛行為。
經過分析證據後,認為律政司一方嘗試以的士由後轆輕微踐踏虛線(但沒有超越虛線的另一方)作為干犯不小心駕駛的基礎,本行認為如果這樣便控罪成立的話,本港會衍生極大量的駕駛罪行,此乃法庭未必接納的。雙方經審訊後,加上本行調查到投訴人過往有400次的投訴駕駛態度記錄,法庭認為此等案件屬極之輕微的駕駛情況,並不希望定下過火的投訴文化及檢控先例趨勢,因此,的士司機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
個案由於的士司機並沒有從警方獲得落口供解釋的機會,便已經受到檢控,所以法庭認為的士司機並沒有任何自招嫌疑或者不當的法律行為,因此獲得裁判處上限三萬元的法律訟費賠償。
罪名:
兩項不小心駕駛 (2023年6月4 日:約10時55分|新界,葵涌,梨木道,近燈柱W4868 (往石蔭方向);16時34分|荔枝角道 (西行) 近燈柱AA4259)
及
三項危險駕駛(2023年6月4 日:約15時34分|彌敦道 (南行) 與 登打士街 交界;約15時43分|眾坊街 與 廟街 交界;約15時44分|眾坊街 與 上海街 交界)
罪名:
(1) 不小心駕駛
(2) 危險駕駛
(3) 危險駕駛
(4) 危險駕駛
(5) 不小心駕駛
時間/日期:
(1) 2023年6月4 日約10時55分
(2) 2023年6月4日約15時34分
(3) 2023年6月4日約15時43分
(4) 2023年6月4日約15時44分
(5) 2023年6月4日約16時34分
地點:
(1) 新界,葵涌,梨木道,近燈柱W4868 (往石蔭方向)
(2) 彌敦道 (南行) 與 登打士街 交界
(3) 眾坊街 與 廟街 交界
(4) 眾坊街 與 上海街 交界
(5) 荔枝角道 (西行) 近燈柱AA4259
案情:
(1) 於2023年6月4日約10時55分,馮姓男子駕駛私家車VG5141,被告駕駛私家車NK2560,兩車順序沿梨木道(往石蔭方向)左一線行駛。當兩車駛至上址時,私家車VG5141因應前方交通情況而收慢至停車,但被告因收制不及,NK2560車頭撞到VG5141車尾,造成意外。
(2) 於2023年6月4日約15時34分,被告駕駛私家車NK2560於彌敦道 (南行) 第一線違反「只準直駛」的交通標記,左轉逆轉進入登打士街 (西行)。當時登打士街的行人過路處正亮著綠色行人過路燈,有行人正在過馬路,而且期間有車輛響號警告被告。但被告持續左轉,直至私家車NK2560車頭越過登打士街行人過路區處範圍後才停車。其後被告私家車向右後方倒車,以逆線狀態駛回彌敦道 (南行)。被告隨即在彌敦道 (南行)以三手軚掉頭,并沿彌敦道 (南行)第3線離開現場。
(3) 於2023年6月4日約15時43分,李姓男子駕駛輕型貨車XC8272沿眾坊街 (西行) 行駛,駛至與廟街 (北行) 交界的路口時,被告突然駕駛私家車NK2560從XC8272右方於廟街 (北行)逆線駛出眾坊街, 以致李姓男士需急煞停車以避免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
(4) 被告逆線駛出廟街後連續橫越三條行車線右轉進入眾坊街 (西行) 第1線, 隨即違反紅色交通燈號左轉進入上海街 (南行) 離開現場。
(5) 於2023年6月4日約16時34分,招姓男子與被告分別駕駛九巴VC5030及私家車NK2560順序沿荔枝角道 (西行) 行駛。當駛至近燈柱AA4259時,VC5030靠左收慢并停車於道路左側巴士站,但被告未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被告收制不及,使其私家車NK2560左車頭撞上九巴VC5030的右車尾,兩車碰撞位置皆有損毀。
安排:
當被告尋求我們的協助時,我們因察覺多宗案件的複雜性及連續性,便立刻與大律師進行初步商討。經大律師初步分析案情後,我們覺得一名正常駕駛者不可能會多次慢駛逆線行車及連續地違反交通規則,亦由於大律師有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便懷疑被告人在駕駛其間身體出現異常狀況,例如中風。根據大律師的意見,我們馬上委託專業的專科醫生為被告檢驗及撰寫報告。
我們亦建議被告需要聘請大律師為被告向法庭將案件押後,以便被告為專家報告作準備及好讓專科醫生有充分時間撰寫報告。專科醫生與一般醫生不同,以更專業的角度,解釋被告為何案發當時會以此態度駕駛。當報告撰寫完畢,經過分析後,我們認為被告在駕駛期間的狀態並不能與一名正常駕駛者相提並論。我們認為如果這樣便控罪成立的話,對被告而言是十分不公的。
因此,我們便依賴此專家報告,聘請大律師為被告與律政處進行商討。經幾番案件的押後及與律政處商討,我們成功為被告爭取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上述多宗案件。簽保守行為既不是定罪,也不是刑罰。法庭會要求當事人以自簽方式擔保,在為期不超過3年的擔保期內,保持良好行為並遵守法紀。
雖然被告的多宗案件用了不少時間,但換取的是被告的案件能夠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處理。合適的處理手法和專家配對,是今次被告得以解決問題的主要成果。
香港01媒體報導
“大地任我行|私家車衝燈逆線反轉西九後撞巴士 73歲翁涉危駕被捕 ”


美孚昨午(4日)發生私家車撞巴士車禍,揭七旬司機「大地任我行」成馬路炸彈。73歲姓黎涉案私家車男司機,昨午在美孚撞向一輛埋站九巴車尾,受傷送院,揭發事前曾在油麻地逆線行駛及衝紅燈,以及在旺角彌敦道逆線行駛。
黎翁在旺角及油麻地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遭途人及其他車的車cam拍下,警方今日(5日)表示留意到私家車疑在旺角彌敦道逆線行駛的片段,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人員經深入調查後,今午在長沙灣區拘捕一名73歲姓黎男司機,涉嫌「危險駕駛」,他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調查顯示,涉案私家車昨午4時在旺角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懷疑逆線行駛,其後駛至油麻地眾坊街及廟街交界時懷疑逆線行駛及衝紅燈。當該私家車駛至美孚荔枝角道一巴士站時,懷疑失控撞向一輛巴士,黎翁眼受傷,清醒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
私家車在旺角彌敦道逆線行駛





事發在昨日下午,私家車先後在旺角及油麻地多次違例駕駛,不但衝紅燈外,更在車來車往的彌敦道逆線行駛,途人炮轟:「有冇牌㗎你呀?」更不禁嘆:「無奇不有香港地,呢啲叫做新香港呀!」私家車其後在美孚新邨對開,撞向一輛埋站的巴士車尾,73歲姓黎私家車男司機眼角受傷送院。
私家車在油麻地逆線行駛及衝紅燈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5萬元。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停牌至少6個月;再被定罪則可被停牌至少兩年,另外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記違例駕駛10分。警方嚴厲譴責違例司機不負責的駕駛行為,指出這除了妄顧行人安全構成危險,更往往是引致嚴重交通意外的真正原因,警方必定嚴正執法,絕不姑息。
圖片及原文網址: 大地任我行|私家車衝燈逆線反轉西九後撞巴士 73歲翁涉危駕被捕 | 香港01
日期:2024年4月21日
時間:凌晨2時15分
地點:大埔汀太路近燈柱號碼DE0051
涉及車輛:2輛私家車
受傷人數:2位傷者
控告罪行:1)危險駕駛,2)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第3級) 和 3) 使用有缺陷車輛
案發經過:
案發前被告在朋友家中晚飯和飲了一些紅酒,到凌晨時被告家人通知被告他父親身體十分不適,由於父親身體體一直欠佳,於是被告十分擔心,在一時情急下在飲了酒的情況下亦駕駛其車輛希望盡快趕到父親家中處理。案發時被告在駕駛私家車由大埔路右轉入汀太路時,錯誤地駛入逆線的汀太路,令被告的私家車車頭撞到另一輛正在等待綠燈的私家車車頭,使該私家車的司機和1位乘客受傷。意外後被告的吹氣測試結果為85毫克及74毫克,屬於第3級。
客戶在事後對干犯本案感到十分後悔並指示本行希望替他進行求情。本行收到案件後,與大律師和客戶一同分析了他於此案能夠提供的求情理由,包括客戶沒有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或醉酒駕駛的定罪紀錄,客戶願意第一時間認罪並願意對受害人作出賠償等。在分析過往案例時,也留意到就第3級的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而言,也有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先例。在求情陳詞中,本行和大律師提供了上述求情理由和案例給予法庭考慮,最後法庭的判處為社會服務令和停牌等,成功為客戶爭取滿意的結果。
日期:2023年6月19日
時間:下午
地點:波老道北行
涉及車輛:私家車及旅遊巴士
受傷人數:沒有傷者
控告罪行:不小心駕駛
過程:
此案被告人為旅遊巴士司機,在案發當日途經波老道北行時因過彎時駕駛的旅遊巴士的車輪越過雙白綫,對面綫私家車司機聲稱因為有機會碰撞而閃避而撞向石壆,該私家車司機隨後經「影住駕」平台舉報旅遊巴士司機不小心駕駛。
本行經過分析後,認為該私家車司機的指控不合理。因爲案發馬路位於山上並十分狹窄,該旅遊巴士於過彎時儘管已盡量把車貼近山邊至聽到樹枝拍打車輛的聲音,但車輪仍越過雙白綫。本行認爲大型車輛在狹窄彎道駕駛無可避免會發生過綫的情況,所以不構成不小心駕駛中的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元素。爲了證明此點,本行在案發地點拍攝其他大型車輛過彎時的情況,及量度旅遊巴士的濶度並與案發地點馬路的濶度作比較等以在審訊時作抗辯。
經審訊後,法庭認同大型車輛在狹窄彎道駕駛無可避免會發生過綫的情況及被告人於駕駛時並沒有違反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因此,法庭判決被告的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另外,法庭認為旅遊巴士司機駕駛時過綫是無可避免的,並沒有任何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獲法庭判決被告人獲得三萬元的法律訟費賠償。
就有關公屋租戶在申報資料時未有提供正確資料
案發經過:
在本事件的涉案人在2010年與家人一同搬遷到牛頭角彩福邨的一個公屋單位。由於當時涉案人年幼的關係,向房署申報資料的事便由涉案人的爸爸代為處理。
在涉案人開始工作並有收入之後,涉案人的爸爸依舊代其處理向房署申報資料的事。由於涉案人的爸爸誤以為家中全部成員的總收入不會超過入息限額,同時涉案人亦疏忽沒有覆核涉案人爸爸所填寫的資料,便導致填寫的資料並不是正確資料。
本事件的獨特之處是涉案人曾經與其女朋友在2020年時聯名購入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涉案人並沒有將置業一事向其家人透露,更沒有將此事向房署披露。由於涉案人與其女朋友的關係有變,在2023年,涉案人決定無條件將自己的名字從私人屋苑的單位除下,由其前女朋友以一人名義持有私人屋苑的單位。在2024年,涉案人完成除名手續。值得留意的是涉案人在除名一事沒有收取任何利益,而該私人屋苑的單位亦一直處於空置狀態,沒有任何出租之盈利。
由於近年政府打擊濫用公屋單位之情況,涉案人因其收入及資產與所提供的資料不符,而被房署調查。當涉案人被調查的一刻,涉案人便聯絡本行尋求協助。由於本行有處理相關類似案件的經驗,本行的負責律師便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因為涉案人有機會干犯有關的刑事罪行,所以便即時聘請大律師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
經大律師考慮相關文件後,便決定為涉案人撰寫商討信,與房署進行磋商。涉案人願意將自己的名字從公屋租戶的名單中移除,以換取其不被起訴。在房署收到大律師為涉案人所撰寫的信件後,房署便安排與涉案人會面了解事件的始末。經過房署的調查後,信納大律師所撰寫的信件的內容,決定不會起訴涉案人,並著涉案人交回富戶政策下所訂立的租金差額。
因為本行的幫忙,及時聘請大律師為涉案人與房署進行商討,事件便告一段落。涉案人並不需要為此事負上刑事責任,亦以有限的時間了結本次的事件。
金鐘 金鐘道95號 統一中心26樓B室
電話 : +852 3841 7828
傳真 : +852 3841 7838
電郵 : info@lolawyers.com.hk
聯絡我們
請選擇案件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