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辯護

本行專責處理道路交通所有有關罪行,為客戶分析意外成因、勝算及刑責。
主要目標盡快可以替客戶分析案件的勝算,從而盡快清楚下一步處理案件的方向,以免流失最佳處理案件的時機。

就交通違例案件而言,本行特別專長以下項目:

  1. 被檢控危險駕駛的案件,本行與控方商討以不小心駕駛形式定罪,或直接抗辯危險駕駛的案件要求法庭裁決為不小心駕駛
  2. 因為另一方超速、或是「篤油」方式造成意外的不小心駕駛控罪
  3. 因為並非被告人所控的因素造成的嚴重受傷交通意外重組分析,例如視線受阻、太陽光、有其他突發原因,導致司機視線轉移引致的交通意外。

本行樓清楚如果作出無謂的等待,客戶極大可能喪失大量利益,例如未能及時申報第三者保險、沒有把握時機與對方作出和解協議、因為不清楚自身利益情況下,沒有及時證實傷勢、或錯誤地判斷案件的贏輸等等。

法律團隊接到指示後,會協助處理錄取口供、保釋、提堂、抗辯、求情等支援。保障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及盡快為當時事人保釋。

本行與交通意外重組著名專家及相關交通意外重組課程導師盧覺強先生緊密合作,獲得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利用其專業向法庭解釋意外成因,並在案件上替客戶取得勝訴。

本行負責交通意外刑事案件的訴訟人員和安排參與相關交通意外重組課程,只希望從法律以上的角度了解案件成因,亦希望可以在同行中突出專業及專長。

刑事求情客戶須知(勞氏律師行提供)

親愛的客戶:

如果您的案件已進入判刑階段,「求情」是爭取從輕處理的重要機會。

什麼是求情?

求情是向法官陳述案件中情有可原的地方,請求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從輕發落。簡單來說,就是為法官鋪好一條合理的「紅地氈」,讓法官有充分理據給予較輕的刑罰。

求情最重要的原則

  • 必須真誠承認錯誤,並展現悔意
  • 不可推卸責任、否認事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 應清楚說明外在因素,以及您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

有效求情的關鍵

求情必須有事實支持,例如家庭責任、健康狀況、悔過表現、已採取的補救措施等。及早準備,並尋求專業協助,往往能令法官更願意考慮從輕處理。

重要提醒

求情是一門專業的法律工作,結果很大程度取決於準備的充分程度與呈現方式。選擇合適的大律師(包括風格與經驗)至關重要。

想爭取最好的結果?

歡迎聯絡勞氏律師行專業團隊。我們會根據您的個案,提供針對性的建議與支援,協助您妥善準備求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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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律師專業分享

律師專訪 - 本行勞律師訪問4分07秒開始

律師專訪

道路交通罪行

• 不小心駕駛
• 危險駕駛
• 醉駕
• 無牌駕駛
• 停牌期間駕駛
• 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法律團隊還提供以下的法律服務包括:

• 毒品罪行
• 誠信罪行
• 暴力相關罪行
• 政府機構申報罪行(房署、社會福利等等)

最新成功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不小心駕駛定罪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96/2024 [2026] HKCFI 787(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145 號)
結果: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案情簡述:

上訴人(的士司機)被控於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大窩口道近燈柱編號 W0381 處,因不小心駕駛撞到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陳小姐),導致其受傷。事發地點為雙程單線行車道,車速限制每小時 50 公里,行人橫過位置並非行人過路處。

控方主要依靠行車紀錄儀片段及專家證人意見,指上訴人車速接近上限(約每小時 47 公里),並認為若上訴人能更早察覺行人,便能避免碰撞。原審裁判官接納控方證據,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核心爭議:

代表上訴人的勞氏律師行延聘的吳家樂大律師提出三項主要上訴理由,包括:

• 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專家證人證供,並採用了不切實際、完美無瑕的駕駛標準;
• 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駕駛態度的要求過高;
• 定罪基礎超越控方原有控罪範圍,程序上有欠公允。

高等法院裁決重點:

潘兆童法官經仔細觀看行車紀錄儀片段後,裁定上訴得直,主要理由包括:

1. 採用不切實際的標準 原審裁判官要求上訴人在意外不能挽回的兩秒之前,便應察覺行人會突然橫過馬路,並採取相應措施。此標準實在過高,超出合理謹慎司機應有的注意程度。

2. 行人證供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陳小姐指自己曾兩度觀察上訴人的的士,但片段清楚顯示她在過馬路前一直面向左邊,並未向右觀察。加上她的證人口供並無提及此節,原審不應接納相關證供。

3.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當時上訴人車速低於限制、路面並非十分繁忙。法院不能斷定上訴人撞到突然橫過馬路的行人,其駕駛水平已低於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

核心判詞摘錄:

「本席同意吳大律師的陳詞,裁判官確是採用了不切實際、完美無瑕的標準去考慮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或模式。……在意外發生前要求上訴人在意外不能挽回的兩秒之前察覺得到陳小姐會突然橫過馬路的可能性而做出相應措施,標準實在太高。」

「本席以重審的角度審視本案證據,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此,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案件啟示:

此宗上訴成功顯示,即使面對行車紀錄儀及專家證人證據,「不小心駕駛」的定罪門檻仍需嚴格遵守「合理謹慎司機」的客觀標準,而非事後諸葛式的完美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駕駛水平確實低於合理標準,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

如您或親友正面對類似交通意外或駕駛相關控罪,歡迎聯絡勞氏律師行。我們的團隊會根據個案情況,提供專業評估與抗辯策略。

衝路障+危險駕駛 父子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最終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發經過:

很多人都聽過「頂包」會構成嚴重刑事罪行——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一旦罪成可判監數年。但並非所有「誤報司機資料」都會被定罪。以下是本行最近成功處理的一宗典型個案,讓大家明白「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門檻其實極高。案情概要某晚,兒子(被告 2)無牌駕駛父親(被告 1)的私家車,載同女友外出。途中遇上警方路障,兒子驚慌失措,突然加速衝過路障,其間兩度撞向前方車輛車尾,導致傷人及財物損毀,更差點撞倒一名警務人員,最後衝紅燈逃離現場。

警方事後憑行車記錄儀、證人及運輸署紀錄,迅速鎖定兒子為司機,並控告他危險駕駛、無牌駕駛、交通意外後未停車及未報案等罪名。同時,控方指父親在警方調查時,曾向警方提供錯誤司機資料,並與兒子串謀要求朋友「頂包」,故一併控告父子二人「妨礙司法公正」及父親「容許無牌駕駛」。

本行辯護策略本行接手後,經詳細了解及整理時間線後,提出以下核心辯護觀點:

• 父親確曾將車借予兒子的朋友,案發當日並不知道兒子曾駕駛該車

• 兒子事後只向父親模糊地說「車撞壞了」,並未清楚交代自己是司機

• 父親在警方查問時,因誤以為仍是朋友駕駛,故填報朋友資料,純屬誤解而非故意隱瞞

• 父子二人從未向任何朋友提出「頂包」要求,亦無任何通話紀錄、訊息證明有關串謀審訊關鍵本行指示資深大律師在法庭上嚴格把關控方舉證責任——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標準下證明被告有罪。

大律師盤問控方主要證人(即該名朋友)時,證人無法具體講出父子二人何時、何地、用何種方式要求他頂包,證供含糊。控方亦無法提交任何通話紀錄、文字訊息或其他客觀證據,證明曾有頂包要求。

最終裁決

• 父親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容許無牌駕駛及妨礙司法公正)

• 兒子承認無牌駕駛及危險駕駛,但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於判詞明確指出:控方未能證明父子二人有任何意圖或行為妨礙司法公正,故有關控罪不成立。

案件啟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門檻極高,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清晰意圖及實際行為去誤導司法程序。單純的溝通誤會、記憶混亂或錯誤提供資料,並不足以構成此罪。

交通意外後,若您或家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千萬不要輕率認罪,亦不要以為「解釋一下就没事」。及早委託專業律師,詳細還原事件經過,嚴格把關控方舉證責任,往往能爭取最理想結果。

日期:2023年7月13日
時間:中午
地點:昌泰工業大廈對開
涉及車輛:輕型貨車
受傷人數:一位行人嚴重受傷

過程:

李先生是一位輕型貨車司機。

意外當日,他駕駛其輕型貨車送貨,跟隨前面車輛轉入昌泰工業大廈的時候,在行人路對開有一位老年人剛好橫過馬路,不幸地李先生撞到該名老年人,導致腿部嚴重骨折。

警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向李先生作出調查,李先生透過本律師樓委派律師陪同落口供,初步沒有提交任何車cam及在警戒口供下(pol. 857)保持緘默。

其後,由於受傷嚴重,警方確認用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案起訴李先生,本行起初嘗試與控方商討已較輕微不小心駕駛罪行了結本案,並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述願意承擔不小心駕駛罪名,但不獲控方接納。

檢控一方及後堅持用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進行法律程序,該控罪一般情況,即使透過認罪獲得扣減三分之一情況下,仍然極有可能被判決6至12個月監禁,另外停牌不少於六個月。

經過本行調查,及分析有關短片,本行認為李先生在轉彎時,速度不高,並沒有超速情況,而且他是跟隨前車做同一動作,奈何老人家在這個時間從並非行人路的方向行出來,最重要一點,就是根據角度計算發現轉彎一刻李先生剛好被猛烈太陽直接照射到車廂內,有機會影響轉彎的視線。 當然,李先生亦都合理地向法庭承認不小心駕駛,承認他在撞到老人家之後,未能及時停車,造成老年人傷勢加劇。

整體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法庭認為李先生的駕駛行為屬於不小心駕駛範疇,並沒有達到法律上合理駕駛水平的危險駕駛要求。

最後李先生以不小心駕駛定罪,罰款$3000 ,不需停牌,加上李先生在審訊之前已經公開承認不小心駕駛,合理地承認罪行,法庭允許李先生向律政司一方索償審訊的部份律師費,作了結案件。

當然,李先生仍然需要附上不小心駕駛導致老人家受傷的責任。另一方面,本行律師已經於意外後即時協助李先生申報保險。

日期:2024年1月18日
時間:下午
地點:中環,IFC對開機場客運站附近
涉及車輛:的士及私家車
受傷人數:沒有傷者
控告罪行:不小心駕駛

過程:

的士司機在案發當日途經中環IFC對開,他轉彎的時候,由於控制角度不佳,右方後車轆輕微地踐踏分隔行兩條車路的虛線上。

後方一私家車聲稱因為這個舉動,影響私家車駕駛動態,導致他急剎車,而私家車司機憑短片及電話1823作出舉報及投訴。

的士司機因為事件相隔甚久,並沒有保留車cam,的士車主根據警方要求提交司機名稱,該的士司機因此在完全沒有機會錄口供的情況下,僅憑該短片被控不小心駕駛。

本行收到案件後,警方獲取所有文件及證據,經多次翻查私家車司機短片,從普通人感覺皆無法斷定的士司機那一個動態干犯不小心駕駛,從短片中亦沒有看到私家車司機有嚴重剎車影響其駕駛行為。

經過分析證據後,認為律政司一方嘗試以的士由後轆輕微踐踏虛線(但沒有超越虛線的另一方)作為干犯不小心駕駛的基礎,本行認為如果這樣便控罪成立的話,本港會衍生極大量的駕駛罪行,此乃法庭未必接納的。雙方經審訊後,加上本行調查到投訴人過往有400次的投訴駕駛態度記錄,法庭認為此等案件屬極之輕微的駕駛情況,並不希望定下過火的投訴文化及檢控先例趨勢,因此,的士司機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

個案由於的士司機並沒有從警方獲得落口供解釋的機會,便已經受到檢控,所以法庭認為的士司機並沒有任何自招嫌疑或者不當的法律行為,因此獲得裁判處上限三萬元的法律訟費賠償。

罪名:
兩項不小心駕駛 (2023年6月4 日:約10時55分|新界,葵涌,梨木道,近燈柱W4868 (往石蔭方向);16時34分|荔枝角道 (西行) 近燈柱AA4259)

三項危險駕駛(2023年6月4 日:約15時34分|彌敦道 (南行) 與 登打士街 交界;約15時43分|眾坊街 與 廟街 交界;約15時44分|眾坊街 與 上海街 交界)

罪名:
(1) 不小心駕駛
(2) 危險駕駛
(3) 危險駕駛
(4) 危險駕駛
(5) 不小心駕駛

時間/日期:
(1) 2023年6月4 日約10時55分
(2) 2023年6月4日約15時34分
(3) 2023年6月4日約15時43分
(4) 2023年6月4日約15時44分
(5) 2023年6月4日約16時34分

地點:
(1) 新界,葵涌,梨木道,近燈柱W4868 (往石蔭方向)
(2) 彌敦道 (南行) 與 登打士街 交界
(3) 眾坊街 與 廟街 交界
(4) 眾坊街 與 上海街 交界
(5) 荔枝角道 (西行) 近燈柱AA4259

案情:
交通意外
工傷

香港01媒體報導

大地任我行|私家車衝燈逆線反轉西九後撞巴士 73歲翁涉危駕被捕

美孚昨午(4日)發生私家車撞巴士車禍,揭七旬司機「大地任我行」成馬路炸彈。73歲姓黎涉案私家車男司機,昨午在美孚撞向一輛埋站九巴車尾,受傷送院,揭發事前曾在油麻地逆線行駛及衝紅燈,以及在旺角彌敦道逆線行駛。
黎翁在旺角及油麻地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遭途人及其他車的車cam拍下,警方今日(5日)表示留意到私家車疑在旺角彌敦道逆線行駛的片段,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人員經深入調查後,今午在長沙灣區拘捕一名73歲姓黎男司機,涉嫌「危險駕駛」,他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調查顯示,涉案私家車昨午4時在旺角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懷疑逆線行駛,其後駛至油麻地眾坊街及廟街交界時懷疑逆線行駛及衝紅燈。當該私家車駛至美孚荔枝角道一巴士站時,懷疑失控撞向一輛巴士,黎翁眼受傷,清醒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

私家車在旺角彌敦道逆線行駛

事發在昨日下午,私家車先後在旺角及油麻地多次違例駕駛,不但衝紅燈外,更在車來車往的彌敦道逆線行駛,途人炮轟:「有冇牌㗎你呀?」更不禁嘆:「無奇不有香港地,呢啲叫做新香港呀!」私家車其後在美孚新邨對開,撞向一輛埋站的巴士車尾,73歲姓黎私家車男司機眼角受傷送院。

私家車在油麻地逆線行駛及衝紅燈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5萬元。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停牌至少6個月;再被定罪則可被停牌至少兩年,另外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記違例駕駛10分。警方嚴厲譴責違例司機不負責的駕駛行為,指出這除了妄顧行人安全構成危險,更往往是引致嚴重交通意外的真正原因,警方必定嚴正執法,絕不姑息。

圖片及原文網址: 大地任我行|私家車衝燈逆線反轉西九後撞巴士 73歲翁涉危駕被捕 | 香港01

日期:2024年4月21日
時間:凌晨2時15分
地點:大埔汀太路近燈柱號碼DE0051
涉及車輛:2輛私家車
受傷人數:2位傷者
控告罪行:1)危險駕駛,2)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第3級) 和 3) 使用有缺陷車輛

案發經過:

案發前被告在朋友家中晚飯和飲了一些紅酒,到凌晨時被告家人通知被告他父親身體十分不適,由於父親身體體一直欠佳,於是被告十分擔心,在一時情急下在飲了酒的情況下亦駕駛其車輛希望盡快趕到父親家中處理。案發時被告在駕駛私家車由大埔路右轉入汀太路時,錯誤地駛入逆線的汀太路,令被告的私家車車頭撞到另一輛正在等待綠燈的私家車車頭,使該私家車的司機和1位乘客受傷。意外後被告的吹氣測試結果為85毫克及74毫克,屬於第3級。

客戶在事後對干犯本案感到十分後悔並指示本行希望替他進行求情。本行收到案件後,與大律師和客戶一同分析了他於此案能夠提供的求情理由,包括客戶沒有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或醉酒駕駛的定罪紀錄,客戶願意第一時間認罪並願意對受害人作出賠償等。在分析過往案例時,也留意到就第3級的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而言,也有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先例。在求情陳詞中,本行和大律師提供了上述求情理由和案例給予法庭考慮,最後法庭的判處為社會服務令和停牌等,成功為客戶爭取滿意的結果。

日期:2023年6月19日
時間:下午
地點:波老道北行
涉及車輛:私家車及旅遊巴士
受傷人數:沒有傷者
控告罪行:不小心駕駛

過程:

此案被告人為旅遊巴士司機,在案發當日途經波老道北行時因過彎時駕駛的旅遊巴士的車輪越過雙白綫,對面綫私家車司機聲稱因為有機會碰撞而閃避而撞向石壆,該私家車司機隨後經「影住駕」平台舉報旅遊巴士司機不小心駕駛。

本行經過分析後,認為該私家車司機的指控不合理。因爲案發馬路位於山上並十分狹窄,該旅遊巴士於過彎時儘管已盡量把車貼近山邊至聽到樹枝拍打車輛的聲音,但車輪仍越過雙白綫。本行認爲大型車輛在狹窄彎道駕駛無可避免會發生過綫的情況,所以不構成不小心駕駛中的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元素。爲了證明此點,本行在案發地點拍攝其他大型車輛過彎時的情況,及量度旅遊巴士的濶度並與案發地點馬路的濶度作比較等以在審訊時作抗辯。

經審訊後,法庭認同大型車輛在狹窄彎道駕駛無可避免會發生過綫的情況及被告人於駕駛時並沒有違反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因此,法庭判決被告的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另外,法庭認為旅遊巴士司機駕駛時過綫是無可避免的,並沒有任何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獲法庭判決被告人獲得三萬元的法律訟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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